
国光勋章
国光勋章中心为威武鹰扬图案。四周为光芒,象征荣获此章者,有使国家前程远大,国运昌隆,光芒四照之功。此章于“中华民国”二十六年十一月八日修正陆海空军勋赏条例所制定,并规定于民国二十七年二月二十日施行,为襟绶,有表,不分等级。民国六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陆海空军勋赏条例施行细则,改为大绶。
此章颁给陆海空军军人,捍御外侮,保卫国家,着有下列特殊战功之一者颁给之
一、歼灭敌军全部或大部,并夺获敌军重要地点,及军旗火炮或重要军备等。
二、坚守要隘使敌不得逞,致我军克奏膺功者
三、歼殪或捕获敌军重要人员者。
四、断绝敌军交通,或夺获敌军粮饷军械,战局因以奏功者。
五、冒险伏置水雷,得以轰沉敌之军舰或加危害,使敌失战斗力者。
六、冒险冲破敌之包围或封锁,以苦战斗运输之途,终得达其目的者。
七、首先占领有守备之炮台港湾或城市者。
八、夺获或击沉敌方军舰及军用船只者。
九、冒险入敌之港湾破坏其船舰者。
十、于一次任务中空中击落敌机五架以上,地面击毁敌机八架以上者。
十一、冒险封锁敌之港湾得尽其任务者。
十二、空中轰炸命中敌之要塞、重要军港、航空母舰主力舰及其重要军事设备使之全毁或沉没,影响敌方战力或轰炸交通要点使敌军运输补给陷于瘫痪因而获得重大胜利,有充分证明者。
十三、冒险侦察精密准确,赖以洞悉敌情因获胜利,予敌重大损失或使我军避免重大损失者。
十四、捕获或击落敌之飞机五架以上或捕获敌军战车八辆以上者。
此章于着军礼服时,佩于左襟中部,大绶由右肩斜至左胁下;着军常服时,得佩带勋表。与陆海空军勋章并佩时,居于最高之位置,其它勋章则依照规定顺次佩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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