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府宝鼎勋章简介(一)
◆◇经本站整理的图片资料均和文字资料均来自互联网◇◆ |
陆海空军勋赏与奖励条例及施行细则
(1935年6月至8月)
宝鼎勋章分为九等,凡陆海空军人捍御外侮,或镇摄内乱,著有战功者,依下列规定分别颁给之。
上等官佐一等至四等。
中等官佐三等至六等。
初等官佐四等至七等。
准尉、准佐及士兵六等至九等。
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得依照本从事贸易第四条款之规定颁布给宝鼎勋章。
一、平定内乱,功绩卓著者。
二、镇压内乱,擒获叛党首魁及匪首者。
三、锗石内乱,夺取被据城池者。
四、长官因公陷于危急,极力救护以立功者。
五、捕获或轰沉叛逆之军用航船,或击落飞机及捕获战车者。
六、冒险救获被难船只或飞机,得获安全者。
七、冒险飞行、破坏叛军重要工事,或轰击匪巢命中者。
八、本舰或他舰航海停泊中,遇有危险,冒险从事,得以免其他危险者。
九、低度飞行侦察,报告精确,因能消灭或击溃敌逆者。
十、捕获海贼或国际海贼,证据确凿者。
宝鼎勋章 一二等大绶 三等领绶 四等以下襟绶。
一、二等宝鼎勋章佩于上衣左胸部大绶之上,其大绶由右肩斜至左胁下端,缀以副章。
三等宝鼎勋章以领绶佩于领下。
四等以下宝鼎勋章以襟绶佩于械襟。
--------------------------------------------------
陆海空军勋赏条例 二十六年十一月八日修正公布
宝鼎勋章分为九等,凡陆海空军军人捍御外侮或镇慑内乱著有战功者,依左列规定分别颁给之。
一等官佐一等至四等。
中等官佐三等至六等。
初等官佐四等至七等。
准尉、准佐及士兵六等至九等。
--------------------------------------------------
↓★九等宝鼎襟绶★↓
↓★八等宝鼎襟绶★↓
↓★七等宝鼎襟绶★↓
|